中華民國115年4月27日環部化字第1158106187號
主 旨:修正「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公告事項第一項附表一、第二項附表二、第三項附表三、第四項附表四,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 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八條、第十一條及第四十四條第四項。
部 長 彭啟明 公出
政務次長 葉俊宏 代行
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公告事項第一項附表一、第二項附表二、第三項附表三、第四項附表四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公告事項第一項附表一、第二項附表二、第三項附表三、第四項附表四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