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申請目的
便於申請工廠登記、工廠變更登記核發符合環保法令規定證明文件之作業程序,並方便於苗栗縣政府工商發展處辦理後續相關登記事宜。
貳、相關法令及規定
一、工廠管理輔導辦法及施行細則
二、環境影響評估法及其相關規定
三、空氣污染防制法及施行細則
四、水污染防治法及施行細則
五、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六、飲用水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
七、廢棄物清理法及施行細則
八、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九、環境用藥管理法及施行細則
參、申請應附證件、書表、表單、附件:
一、配合辦理工廠登記(或工廠變更登記)核發符合環保法規證明文件申請書1份。
二、工廠登記(或工廠變更登記)申請書1式3份。
三、若為辦理工廠登記(或工廠變更登記),請檢附基本運作資料,包含產品製造流程表、原料、產品名稱及數量、機械設備配置圖1式3份。
四、若為辦理工廠變更登記,請檢附工廠變更前後對照表1式3份。
五、若為辦理變更登記,請檢附原縣市政府核定工廠登記、工廠變更登記函及工廠登記抄本1式3份。
六、工廠(變更)登記切結書(空、水、廢)1式3份。
七、設廠面積超過一公頃者,請檢附開發廠址是否為於山坡地證明文件1式3份。
(請逕向縣政府水利處洽辦或至行動水保服務網(http//serv.swcb.gov.tw/)查詢下載。
八、開發廠址是否位水庫集水區、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證明文件1式3份。
九、開發廠址若位於本縣後龍鎮,請檢具是否位於重要濕地證明文件1式3份。
(請向內政部營建署或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洽辦)
十、開發廠址若位屬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核)完成之開發行為(園區)內,請檢附「產業類別符合環評原核定」及「未超出環評原核定污染總量」之證明文件1式3份。
(請向該園管理單位洽辦)
十一、空氣污染管制-請檢具以下資料,以利判定是否屬環保署公告「第一批至第八批公 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 製程說明及流程圖
- 原料及產品(含種類及年使用量)
- 機器設備(含使用燃料及規格)
- 若有使用鍋爐設備,請載明總設計或總實際蒸氣蒸發量及燃料種類。
定提報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請檢具「事業基線資料調查暨列管判定表」。
(查詢列管行業別網址:waste.epa.gov.tw)
十三、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准予備查函件影本1式3份(非屬指定公告之事業免附)。
(請逕查環保署公告及水污染防治法相關法規)
十四、土地登記謄本。
十五、用水量及廢水量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