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
依據「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規定,依法提出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許可證之申請。
並依據「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內容提出許可文件之申請。
二、污染源廠場周界外二公里範圍內之環境座落圖說。
三、廠場設施平面配置圖說。
四、生產製程流程圖說及產製期程。
五、與空氣污染物排放有關之原(物)料、燃料之種類、成分及用量,產品種類及生產量。
六、與空氣污染物排放有關之原(物)料、燃料之輸送、貯存及堆置方式。
七、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種類、成分及濃度。
八、預估需核定之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粒狀污染物及揮發性有機物之年排放量。
九、空氣污染收集及排放管道設施、監測設施、防制設施或儀表之種類、構造、效能、流程、使用狀況及其設計圖說。
十、空氣污染收集及排放管道設施、防制設施之設置經費及進度。
十一、公私場所設立施工期間採取之污染防制設施。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二、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差異說明書。
(一)、防制目標。
(二)、污染源廠場周界外二公里範圍內之環境座落圖說。
(三)、廠場設施平面配置圖說。
(四)、生產製程流程圖說及產製期程。
(五)、與空氣污染物排放有關之原(物)料、燃料之種類、成分及用量,產品種類及生產量。
(六)、與空氣污染物排放有關之原(物)料與燃料之輸送、貯存及堆置方式。
(七)、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種類、成分及濃度。
(八)、預估需核定之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粒狀污染物及揮發性有機物之年排放量。
(九)、空氣污染收集及排放管道設施、監測設施、防制設施或儀表之種類、構造、效能、流程、使用狀況及其設計圖說。
三、試車計畫書,其內容如下:
(一)試車步驟或程序及達到申請最大產能操作條件所需日數。
(二)推估各試車步驟或程序之空氣污染物產生情形及防範污染排放超過標準或限制範圍之措施。
(三)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計畫。
四、符合燃料成分標準之證明文件。
五、屬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公私場所,應檢具環境影響評估法審查通過之書件所載內容及審查結論。
六、屬本法第八條第三項新設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者,應檢具足供抵換污染物增量之排放量證明文件。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依據「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規定,依法提出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許可證之申請。
並依據「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內容提出許可文件之申請。
- 設置許可證
二、污染源廠場周界外二公里範圍內之環境座落圖說。
三、廠場設施平面配置圖說。
四、生產製程流程圖說及產製期程。
五、與空氣污染物排放有關之原(物)料、燃料之種類、成分及用量,產品種類及生產量。
六、與空氣污染物排放有關之原(物)料、燃料之輸送、貯存及堆置方式。
七、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種類、成分及濃度。
八、預估需核定之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粒狀污染物及揮發性有機物之年排放量。
九、空氣污染收集及排放管道設施、監測設施、防制設施或儀表之種類、構造、效能、流程、使用狀況及其設計圖說。
十、空氣污染收集及排放管道設施、防制設施之設置經費及進度。
十一、公私場所設立施工期間採取之污染防制設施。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 操作許可證
二、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差異說明書。
(一)、防制目標。
(二)、污染源廠場周界外二公里範圍內之環境座落圖說。
(三)、廠場設施平面配置圖說。
(四)、生產製程流程圖說及產製期程。
(五)、與空氣污染物排放有關之原(物)料、燃料之種類、成分及用量,產品種類及生產量。
(六)、與空氣污染物排放有關之原(物)料與燃料之輸送、貯存及堆置方式。
(七)、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種類、成分及濃度。
(八)、預估需核定之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粒狀污染物及揮發性有機物之年排放量。
(九)、空氣污染收集及排放管道設施、監測設施、防制設施或儀表之種類、構造、效能、流程、使用狀況及其設計圖說。
三、試車計畫書,其內容如下:
(一)試車步驟或程序及達到申請最大產能操作條件所需日數。
(二)推估各試車步驟或程序之空氣污染物產生情形及防範污染排放超過標準或限制範圍之措施。
(三)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計畫。
四、符合燃料成分標準之證明文件。
五、屬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公私場所,應檢具環境影響評估法審查通過之書件所載內容及審查結論。
六、屬本法第八條第三項新設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者,應檢具足供抵換污染物增量之排放量證明文件。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