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13 條第 2 項公告之事業(應先檢附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事業), 應依規定提出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審查。
並依據「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規定內容提出許可文件之申請。
- 設立階段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
二、用水、廢(污)水及生產、服務量彙總登記事項
三、收集、運送、輸送、處理、前處理、排放、計量等相關資料、圖說。
四、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資料表
五、採樣、檢測、監測相關資料、圖說。
六、緊急應變方法。
七、相關設施及管線工程之設計、圖說。
八、廢(污)水回收使用資料表
九、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資料表
十、水措設施設置完工及標示完妥之照片、證明文件。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十二、工程計畫書
十三、試車計畫書
(一) 申請之每日最大廢(污)水產生量百分之八十以
上之水量測試;無法達百分之八十以上之水量者,依測試時實際最大
水量為之。
(二)試車期間最長不超過九十日。
(三)合格檢測報告
- 排放許可、貯留許可、簡易排放許可、土壤處理許可證
二、用水、廢(污)水及生產、服務量彙總登記事項
三、收集、運送、輸送、處理、前處理、排放、計量等相關資料、圖說。
四、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資料表
五、採樣、檢測、監測相關資料、圖說。
六、緊急應變方法。
七、相關設施及管線工程之設計、圖說。
八、廢(污)水回收使用資料表
九、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資料表
十、設施設置完工及標示完妥之照片、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