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5年4月28日環部綠字第1151024372號
修正「環境部辦理加強投資綠色成長淨零產業實施方案作業要點」第七點、第八點、第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環境部辦理加強投資綠色成長淨零產業實施方案作業要點」第七點、第八點、第十點
環境部辦理加強投資綠色成長淨零產業實施方案作業要點第七點、第八點、第十點修正規定
七、本專戶投資原則如下:
(一)投資範圍限執行淨零永續相關新興業務之國內企業或於我國境內執行主要營業活動之境外企業。但不得投資於上市或上櫃公司。其屬於我國境內執行主要營業活動之境外企業者,並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最近十二個月內,歸屬於我國境內營運所產生之營業收入,占該境外企業營業收入總額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其中屬綠色成長淨零相關業務之收入,占其於我國境內營業收入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 最近十二個月內,該境外企業於我國境內聘僱之員工平均人數,占其全球各地區員工總數之比率,為各地區中最高者。
- 最近十二個月內,該境外企業於我國境內聘僱之研發人員平均人數,占其全球各地區研發人員總數之比率,為各地區中最高者。
- 最近十二個月內,該境外企業於我國境內業務所有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資產總額,占其所有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資產總額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 由境外企業依其產業特性及發展階段自行提出具公信力之證明資料,經本部認定為於我國境內執行主要營業活動者。
(二)單一被投資事業若同一募資輪有數家搭配投資人搭配投資時,當輪及之後增資輪次搭配投資人搭配投資金額不得低於本專戶參與之投資金額。惟該被投資事業若有其中一個搭配投資人認列投資損失時,本部得向其他同一被投資事業之搭配投資人提出同比例之投資損失;本款所述之投資損失,得僅就專戶投資金額提列損失。
(三)各投資案件合計之金額及比率:
- 本專戶投資單一事業之總金額不得超過一億五千萬元,惟單次投資不得超過一億元。
- 本專戶投資之股權比率應低於該被投資事業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但若以特別股方式投資者,不限。合計公股股權比率以不超過該被投資事業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四十九為限。
- 本專戶不得擔任該被投資事業最大股權持有者。
- 本專戶投資已發行流通股份須符合以下規範:
- (1)搭配投資人申請本專戶投資已發行流通股份之累計金額,不得超過本專戶與其搭配投資新股累計金額百分之二十。
- (2)本專戶投資已發行流通股份之單次投資金額,不得超過當次投資新股之金額。
八、本專戶投資方式及程序如下:
(一)搭配投資人應與本專戶共同投資,且不低於本專戶參與之投資金額。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不低於本專戶投資金額二分之一為共同投資金額;其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中央科技主管機關合作、委託或經核定補助研究計畫相關之投資個案者,得以不低於本專戶投資金額三分之一為共同投資金額:
- 投資於資源循環新興產業者。
- 投資於永續及前瞻能源技術發展、科技儲能新興產業者。
- 投資於深度節能、提升能源效率新興產業者。
- 投資於碳捕捉再利用、負碳技術發展新興產業者。
- 投資於數位、低(減)碳技術發展新興產業者。
- 投資於氣候變遷調適技術發展新興產業者。
(二)後續增資應以不低於本專戶投資金額參與投資。
(三)搭配投資人投資前以自有資金或代管基金自行投資管理之事業,其非屬國家發展基金之投資事業者,應以不低於本專戶投資金額參與投資。
(四)搭配投資人申請個案共同投資時,投資前應由搭配投資人先行評估並擬具搭配投資事業之投資評估報告,其中評估報告內容應包含投資目的、所營事業、資本形成、投資總額及資金來源、產品或技術、財務及市場預估與可行性、加速減碳潛力等投資效益分析、風險分析、分年進度、經營管理分析、產業專家意見、投資條件、投資後管理作為與出場規劃等,投資評估報告交專案辦公室建檔保存。非屬優良搭配投資人者,應由專案辦公室辦理該申請個案之投資前訪視及投資決策溝通會議。
(五)搭配投資人應擬具搭配投資事業投資評估報告及搭配投資協議送投資審議會討論,投資審議會由搭配投資人總經理(金融機構為協理級)以上或其指定授權主管人員召集,委員應包含本部或專案辦公室代表、搭配投資人代表及其所聘請之二至四位相關產業及淨零減碳專家學者擔任,並應邀請國家發展基金代表列席。投資審議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個案經該次會議出席委員全體同意通過後進行投資。若搭配投資人符合第四點第三款或第四款資格者,投資審議會須由專案辦公室辦理。若搭配投資個案累計投資金額超過一億元時,須由專案辦公室辦理特別投資審議會。
(六)搭配投資人就決議通過之案件,應檢附投資評估報告及投資審議會決議紀錄等相關文件,提交專案辦公室後,報經本部送國家發展基金備查。
十、本專戶被投資事業之監督管理如下:
(一)搭配投資人如取得被投資事業之董、監事席次,得推派董、監事人選參與被投資事業之董事會,以確實瞭解其營運情形。未能取得被投資事業之董、監事席次者,得要求列席董事會。
(二)搭配投資人應就被投資事業股東會與董事會會議內容研提處理方案,若有重大議題應於會前通報本部及專案辦公室。
(三)為能達到分類重點管理之效果,搭配投資人應依各被投資事業之營運績效及經營情況,將所有投資事業分成下列大類,依本部訂定之處理基準分類管理,並應每季就各被投資事業之最新營運及財務情況,重新檢討調整,俾能達到分類管理之效果:
- A類:投資獲利之上市櫃、興櫃公司,每年應檢視產業未來性、殖利率及每股盈餘,每季應核閱財務報表,並關注股價趨勢及公司獲利變化情形。
- B類:投資未獲利之上市櫃、興櫃公司,每年應檢視投資目的達成情形及評估產業未來性,每季應核閱財務報表,並定期檢討公司營運情形。
- C類:投資獲利之未上市櫃、興櫃公司,每年應檢視投資目的達成情形及上市櫃規劃,每季應核閱財務報表,並定期檢討公司營運情形。
- D類:投資未獲利之未上市櫃、興櫃公司,每年應檢視投資目的達成情形及評估產業未來性,每季應核閱財務報表,並定期檢討公司營運情形。
(四)為掌握被投資事業之經營狀況,搭配投資人應擬訂訪視計畫,定期或不定期前往投資事業實地訪查,以實地瞭解其經營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