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5年6月11日
環部循字第1156111754號
主 旨:修正「連鎖速食店業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公告事項第一項、第九項、第十項及第四項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九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第一項修正為:本公告所稱連鎖速食店業係指從事提供具有便利性速食品,而以連鎖型態經營之行業,營業範圍於建築物內或由建築物內延伸至騎樓、人行道等公共空間,且提供座位供顧客點叫後可在現場食用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二、第九項修正為:連鎖速食店業每月二十日前應以書面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前一個月之資源性廢棄物、非資源性廢棄物、廚餘回收處理量。
三、第十項刪除。
部 長 彭啟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