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5年6月12日
環部空字第1151032651號
修正「交通噪音改善計畫及補助計畫審議規範」第一點、第五點、第六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交通噪音改善計畫及補助計畫審議規範」第一點、第五點、第六點
部 長 彭啟明
交通噪音改善計畫及補助計畫審議規範第一點、第五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一、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議交通營運或管理機關(構)依噪音管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所提出之噪音改善計畫或補助計畫,特訂定本審議規範。
五、交通噪音改善計畫及補助計畫中,有關採取相關噪音防制措施之改善功能評估,應敘明評估模式所引用之條件、設定或假設之重要參數,以及應用於執行改善計畫或補助計畫路段之精確性與適當性。評估模式非屬本部技術規範認可者,則應為國內外已採行之評估模式,並檢附驗證結果,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議。
六、交通噪音改善計畫及補助計畫所附之噪音測定報告,應以取得本部許可證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出具之報告為限,並應檢附噪音計及聲音校正器之檢定校正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