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5年6月22日
環部循字第1156112327號
主 旨:修正「限制含汞產品輸入」,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
公告事項:
一、下列含汞產品禁止輸入:
(一)開關及繼電器。
(二)普通照明用高壓汞燈。
(三)三十瓦以下之普通照明用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
(四)電子顯示器之冷陰極螢光燈及外部電極式螢光燈。
(五)體積描記器中使用之應變片。
(六)汞真空泵。
(七)輪胎平衡器及車輪平衡塊。
(八)照相膠片及相紙。
(九)太空載具之推進劑。
(十)熔體壓力轉換器、傳送器及感測器等電氣及電子測量儀器。
(十一)氣壓計、濕度計、壓力計、溫度計(含體溫計)及血壓計等非電子量測儀器。
二、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起,下列含汞產品禁止輸入:
(一)普通照明用緊密型螢光燈。
(二)使用鹵磷酸鹽螢光粉之普通照明用直管型螢光燈及非直管型螢光燈。
三、中華民國一百十七年一月一日起,使用三基色螢光粉之普通照明用直管型螢光燈及非直管型螢光燈禁止輸入。
四、前三項禁止輸入之含汞產品,具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出具證明文件,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始得輸入:
(一)保護民眾及軍事用途所必須。
(二)用於研究、試驗、教育、儀器校準或用於參照標準。
(三)下列產品無法取得適當無汞替代品者:
1、極高精確度電容、損耗測量電橋及用於監控儀器之高頻射頻開關及繼電器。
2、電子顯示器之冷陰極螢光燈及外部電極式螢光燈。
3、安裝於大型設備中或用於高精度測量之電氣、電子或非電子測量儀器。
部 長 彭啟明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