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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3 /
修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綠色消費暨環境保護產品推動使用作業要點」第5、7、21點條文,自即日生效
修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綠色消費暨環境保護產品推動使用作業要點」第5、7、21點條文,自即日生效
/ 2021-06-21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環署基字第1101057666號 主 旨:訂定「應設置紙餐具回收設施之販賣業者範圍、設施設置、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一日生效。 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九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用詞,定義如下: (一) 紙餐具: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公告以紙製成之平板加工製成之平板容器。 (二) 販賣業者:指營業處所位於建築物內或由建築物內延伸至騎樓、人行道等公共空間,以紙餐具盛裝餐點販售,且提供座位供消費者現場食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環署基字第1101057666號 主 旨:訂定「應設置紙餐具回收設施之販賣業者範圍、設施設置、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一日生效。 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九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用詞,定義如下: (一) 紙餐具: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公告以紙製成之平板加工製成之平板容器。 (二) 販賣業者:指營業處所位於建築物內或由建築物內延伸至騎樓、人行道等公共空間,以紙餐具盛裝餐點販售,且提供座位供消費者現場食
/ 2021-06-21 /
訂定「應設置紙餐具回收設施之販賣業者範圍、設施設置、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自110年10月1日生效
訂定「應設置紙餐具回收設施之販賣業者範圍、設施設置、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自110年10月1日生效
/ 2021-06-04 /
修正「應回收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生效日期詳如附表
修正「應回收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生效日期詳如附表
/ 2021-05-31 /
修正「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附表1至附表3
修正「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附表1至附表3
/ 2021-05-31 /
修正「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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