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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9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預告「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修正草案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預告「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修正草案
/ 2021-06-29 /
修正「鉛二次冶煉廠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7條、第8條條文及第5條附表
修正「鉛二次冶煉廠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7條、第8條條文及第5條附表
/ 2021-06-29 /
修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3條、第5條、第8條條文及第2條附表1、附表2
修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3條、第5條、第8條條文及第2條附表1、附表2
/ 2021-06-23 /
修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綠色消費暨環境保護產品推動使用作業要點」第5、7、21點條文,自即日生效
修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綠色消費暨環境保護產品推動使用作業要點」第5、7、21點條文,自即日生效
/ 2021-06-21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環署基字第1101057666號 主 旨:訂定「應設置紙餐具回收設施之販賣業者範圍、設施設置、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一日生效。 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九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用詞,定義如下: (一) 紙餐具: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公告以紙製成之平板加工製成之平板容器。 (二) 販賣業者:指營業處所位於建築物內或由建築物內延伸至騎樓、人行道等公共空間,以紙餐具盛裝餐點販售,且提供座位供消費者現場食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環署基字第1101057666號 主 旨:訂定「應設置紙餐具回收設施之販賣業者範圍、設施設置、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一日生效。 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九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用詞,定義如下: (一) 紙餐具: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公告以紙製成之平板加工製成之平板容器。 (二) 販賣業者:指營業處所位於建築物內或由建築物內延伸至騎樓、人行道等公共空間,以紙餐具盛裝餐點販售,且提供座位供消費者現場食
/ 2021-06-21 /
訂定「應設置紙餐具回收設施之販賣業者範圍、設施設置、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自110年10月1日生效
訂定「應設置紙餐具回收設施之販賣業者範圍、設施設置、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自110年10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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